诉讼离婚的法律知识要点之举证须知
一、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(一)证明原、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,如结婚证、婚姻关系证明书、户口本以及身份证。
(二)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,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。
(三)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,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。
二、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
(一)如涉及家庭暴力,应提交法医鉴定,提出证人。
(二)如涉及吸毒、赌博行为的,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;涉及行政处罚、刑事犯罪的,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。
(三)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,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、子女出生证、居住证明、相片或居委会、村委会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。
(四)因重婚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、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
三、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
(一)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,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,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。
(二)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,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。
四、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
(一)证明有房产的,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、缴款发票或出资证明。
(二)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,应提交银行帐号、开户行名称;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,应提交股东代码、资金帐号、开户的证券机构名称;证明有车辆的,应提交行驶证、车牌号。
(三)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,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、出资证明等。
(四)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,除提交借据以外,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。
(五)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,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。
五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,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。
秭归县地理坐标为东径110°18′-111°0’,北纬30°38′-31°11’。东与宜昌县的三斗坪、太平溪、邓村交界,南同长阳的榔坪、贺家坪接壤,西邻巴东县的信陵、平阳坝、茶店子,北接兴山县的峡口、高桥。东南至太阳坪,与宜昌、长阳接壤;东北至五指山,与宜昌、兴山接壤;西南至香炉山,与巴东、长阳县接壤;西北至羊角尖,与巴东、兴山接壤。东西最大距离66.1千米,南北最大距离为60.6千米。秭归为大巴山、巫山余脉和八面山坳合地带。长江流经巴东县破水峡入境,横贯县境中部,流长64千米,于茅坪河口出境,把秭归分为南北两部,构成独特的长江三峡山地地貌。境内地形起伏,层峦叠峰,地势为四面高,中间低,呈盆地形。东部边境扇子山海拔1920米;南部边境云台荒海拔2057米(县境最高峰),茅坪河口海拔40米(县境最低点)。